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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招生的国家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四省在部分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中开展单独 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
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广东省教育厅: 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四省教育厅报送的关于开展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上述四省2007年在部分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具体要求批复如下: 一、四试点省教育厅要加强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的领导,通过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引导普通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录取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 二、为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试点院校在有关省级招办指导、监督下,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及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2007年试点生源范围为试点院校所在省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院校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招生人数不超过本校计划总数的10%(试点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控制数见附件),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各试点院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信息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本省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三、试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各试点院校要认真执行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招生全过程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各试点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徇私舞弊的院校,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其试点院校或示范性高职院校资格的处理;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请四省教育厅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于5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分别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和高等教育司。 《教育部关于2009年河北等省(自治区)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南、广东、广西、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教育厅: 经商我部高等教育司,同意你省区2009年在部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示范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省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统筹,以及行政牵头、学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各试点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试点院校要认真制定单独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有关省级招办要加强对各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2009年试点院校生源范围为其所在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条件成熟的院校也可试点招收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中职毕业生;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院校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具体名额见附件所列示范校单独招生计划表),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已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各试点院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有关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鉴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的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等民政社工类专业的特殊性,允许其跨省招生,2009年相关专业可面向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陕西、新疆等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 三、认真执行我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着力规范办学行为,严格管理、严肃纪律,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措施,试点工作全过程要自觉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方面的监督。各试点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有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范校资格。 请你厅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于5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报我司和高等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学司[2011]6号
有关省(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招生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部2011年工作要点,决定进一步扩大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高考前在本省(区)单独招生改革试点。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精神,通过扩大试点,积极引导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教育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院校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普通本科和高等职业教育分类入学考试,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试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行政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
二、试点高校范围为已列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示范和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高校。2011年首次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的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该校年度招生规模的10%以内;已经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的相关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该校年度招生规模的20%以内。开展单独招生试点高校名单及建议计划数见附件。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高校经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未完成的单独招生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
生源范围主要为试点高校所在省(区)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含应届)、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也可报考。
三、有关省(区)教育厅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监管,确保试点工作规则明确、秩序良好,确保单独考试安全和录取公平公正。各试点高校要在省级招办指导下, 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场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制定单独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着力规范办学招生行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考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四、试点高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完善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试点高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要求,于5月20日前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已被试点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高职对口招生考试及录取。
五、各试点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发生考场组织混乱、擅自突破规定招生比例、存在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追究相应责任,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范校资格。对在单独招生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六、请有关省(区)教育厅于6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各试点高校报考录取数据等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附件:2011年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的高职院校及建议计划数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2021年广东职业院校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工作的通知
【 #中考# 导语】 无 从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了解到,2021年广东职业院校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工作的通知已经发布,据悉“三二分段班”学生,以中职学段录取名册的数据为准;其他专业学生和同一专业非“三二分段班”学生均不能转入有关专业“三二分段班”学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招生办,有关高校、省属中职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职业教育“扩容、提质、强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根据《关于做好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转段考核和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9〕136号)、《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高职院校招生培养改革申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拟开展2021年职业院校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以下简称三二分段)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院校、招生专业及计划
(一)经学校申报、省教育厅审核等程序,确定80所高校与275所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在1612个专业点开展三二分段试点。试点院校、招生专业、招生计划详见附件。
(二)试点专业招生计划纳入2021年试点中职学校中职招生总计划和2024年对口高校高职(专科)招生总计划。
二、招生对象
(一)中职学段招生对象为广东户籍或符合各地级以上市2021年“中考”报名条件的外省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
(二)高职学段招生对象为在2021年被对口中职学校录取并在三二分段招生专业“三二分段班”就读、具有正式学籍和符合有关高校录取所在年度广东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学生。
三、培养方式
有关高校会同对口中职学校共同制订和实施五年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录取的初中毕业生以“三二分段班”名义单独编班,先在中职学校就读3年,转段考核通过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被对口高校对应专业录取;其中,符合省教育厅规定的专业,高职学段2年的教学工作可放在有关中职学校进行。中职学段学制为3年,高职学段学制为2年。
四、录取和衔接方式
(一)中职学段招生实行“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办法。中职学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招生简章,明确录取原则,向社会公布并报生源所在地市招生办备案;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在广东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服务平台上编报招生计划,将计划分配到地市,并做好录取工作。如需要单独组织面试、术科测试等考试,应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并在开学前完成考试工作。
(二)有关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会同对口中职学校制定转段考核工作方案(含高职学段招生对象条件、转段工作要求等),报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于中职学段新生入学一个月内面向学生公开并做好解读说明工作,让学生签收存照,避免后续发生学生投诉问题。
(三)转段考核以过程考核为主,转段考核总成绩由中职学段前两年若干门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组成;转段考核总成绩满分值为100分,高职学段拟录取的考生转段考核总成绩原则上不低于40分。课程考试实行教考分离,由有关高校组织命题,对口中职学校在该课程学习结束时,采取笔试、认定、实操、面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考试成绩要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并报对口高校备案。
(四)“三二分段班”学生中职学段毕业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和其他相关要求的,可被对口高校对口专业录取:1.符合有关高校录取所在年度广东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2.转段考核成绩符合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和有关高校招生方案、招生章程、转段考核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3.在中职学段毕业时,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毕业学历证书;4.如有关高校对职业资格证书有明确要求,在中职学段第五学期前取得相应证书;5.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根据当前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有关高校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对中职考生提出职业资格证书要求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的类型、等级要求。职业资格证书一般包括以下证书:1.广东省教育考试院颁发的专业技能课程等级证书;2.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3.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省级(含)以上行业学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4.国家开展试点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X证书);5.其他行业认可度较高的证书。
(六)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广东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粤教职〔2019〕34号)等文件精神,在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奖的中职学校“三二分段班”学生,经有关高校核实资格、公示无异议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免转段考核,被对口高校对口专业录取。具体条件和要求由有关高校根据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在招生简章中提前公布。
五、教学管理
(一)“三二分段班”学生,以中职学段录取名册的数据为准;其他专业学生和同一专业非“三二分段班”学生均不能转入有关专业“三二分段班”学习。高职学段期间,不得转学,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允许转专业的特殊情形由有关高校根据有关要求单独制定规章制度予以明确,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中职学段期间,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可以转学或转专业,但不再享受“三二分段班”相关待遇,且一经转出,不得再转回“三二分段班”。已录取的试点班学生中职学段期间,因入伍、生病等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或保留学籍,复学后,如该专业点仍在开展试点且复学后不损害相关学生利益的,经有关高校和中职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同意,可转入相应年份试点班继续学习;如该专业点没有开展试点或复学后损害相关学生利益的,取消该学生试点班资格,按学校规定转入中职学校该专业普通班或其他专业学习。
(二)“三二分段班”学生,前3年按照中等职业教育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后两年纳入高等教育管理范畴。收费、学籍分别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学籍管理政策执行。
(三)“三二分段班”教学应严格执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未经省教育厅备案,中职学段学生顶岗实习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鼓励和支持有关高校与对口中职学校深入合作,会同行业企业,共同组织学生实习,共同探索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等“校企精准对接、精准育人”模式。
六、工作要求
(一)试点中职学校所在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招生办负责统筹组织试点招生的宣传发动、本地学校的计划审核、学生报名、中职学段招生录取、高考报名和随迁子女资格审核等工作,并将三二分段试点纳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范围。
(二)试点院校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转段考核工作方案,规范中职学段、高职学段招生,加强教学管理,落实五年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三)实施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转段考核方案(包括取消或增加职业资格证书、调整转段考核要求等),有关高校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不损害学生利益”的原则,在与试点班学生充分沟通、取得对口中职学校同意、公示五个工作日以上的基础上,妥善做好转段考核方案调整工作;调整后的转段考核方案,需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得到妥善处理。有关高校要将按程序和要求调整后的转段考核方案及时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备案,来文应附对口中职学校同意公函并说明学生同意以及公示情况等。未经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备案,不得调整转段考核方案。
(四)请试点高校于2021年6月15日前以正式公文形式将有关材料电子版发至zzczspygg@gdedu.gov.cn和dengjh@eeagd.edu.cn,邮件主题:学校全称+2021年三二分段试点材料。材料清单:1.正式公文(学校盖章pdf扫描件);2.转段考核方案(Word电子版);3.人才培养方案(Word电子版);4.三二分段试点中职学段招生简章(学校盖章pdf扫描件)。
省教育厅职终处联系人:彭涛,电话:(020)37629455;省教育考试院考试招生二处联系人:邓继红,电话:(020)38627851。
附件:2021年职业院校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名单.pdf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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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找****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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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文件号可以通过百度查询 *** 文件的内容。
1、打开百度搜索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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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该文件在网上公开了一般是可以查得到原文的,如果没有公开只有到文件起草部门或者接收部门查询。
知道文件号,如何查 ***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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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 ***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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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价发【2005】115号文件,这是区发改局的一个文件,也应该已转到区档案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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