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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江苏招女兵,急急急~~~ 今年江苏征兵是当几年兵 高分等回答!速度速度

时间:2024-11-25 03:36:41 | 学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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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江苏招女兵,急急急~~~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颁布《女兵征集工作试行办法》,深化女兵征集改革,调整征集对象,量化评价体系,完善遴选机制,全面推行面向社会普遍报名征集。该办法是征兵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女兵征集质量,从制度上预防和纠正不正之风,推进征兵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通知要求,各级要严格执行,对没有落实规定,违反征兵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1、征集对象和范围。女兵征集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和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年龄为17至22岁,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4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为17至19岁。

2、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3、组织实施。面向社会普遍报名征集女兵。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女兵征集工作在省级统一组织,或在地市级统一组织,或划片集中隔年轮换组织。县级征兵办公室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4、在高校女性应届毕业生中确定预征对象。按照总参、总政、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的程序和办法,高校女性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确定工作与男性应届毕业生同步进行。年底征集时,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女青年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参加省或地市组织的女兵征集,依据其综合评定分数高低,与其他应征女青年统一衡量。未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高校在校学生、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冬季征兵时可以根据征集公告直接前去报名应征。

5、发布女兵征集公告。冬季征兵开始前发布女兵征集公告,重点说明女兵征集条件、程序方法,明确报名时限、地点以及有关要求。征集公告要在报名前至少一周时间发布,并在普通高等院校醒目位置张贴。

6、报名组织。省级或地市级征兵办公室设立应征女青年报名站,兵役机关会同同级教育、公安、卫生、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织实施。在征集公告明确的报名时间内,对前来报名应征的女青年,均要予以受理。

7、查验证件。应征女青年报名时,大学毕业生需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书,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于该校的证明或《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大学在校学生需查验居民身份证,高考准考证或高校录取通知书,高校学生证,就读高校开具的正就读于该校的证明。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需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于该校的证明。

8、初审。报名时,公安部门人员负责审验应征女青年的户籍、年龄;教育部门人员负责通过网上查询等方式审验学历。户籍、年龄和学历符合条件者参加身体初检。

9、身体初检。体检人员负责应征女青年的身体初检,主要包括身高、体重、视力等。

10、体检对象确定。身体初检合格者参加体格检查。身体初检合格人数超过征集任务数3倍,可根据身体素质评定分数和学历评定分数加上政治面貌和年龄得分后,按分数由高到低择优确定体检对象。上站体检人数可以控制在征集任务数的3倍以内。

11、体检组织。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进行业务培训,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具体要求,组织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工作。设置封闭式体检站,体检现场切断有线电话,设立无线电话干扰器。体检现场邀请纪检监察和新闻媒体部门参与监督。

12、身体素质评定。兵役机关会同同级卫生、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女青年进行身体素质评定。设定身高合格值、视力合格值、体重标准值,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身体素质打分。体检合格人员基础分为7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减分。具体标准:身高合格值为160厘米,每增加1厘米加1分,最多加15分;视力合格值大学生为左眼裸视4.5、右眼裸视4.6,高中毕业生为左眼裸视4.5、右眼裸视4.7,每眼每增加0.1加1分,最多加15分;体重标准值为身高减去110,每增加或减少1公斤减去1分,最多减15分。

13、学历评定。兵役机关会同同级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对体检合格女青年的学历情况进行评定打分。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50分,高职(专科)生70分,普通高校本科生85分,211工程重点高校本科生100分。大学在校学生在原分值上减15分。

14、面试考查。兵役机关会同同级教育、公安、卫生、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面试考查组,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面试考查。对应征女青年的形象气质、语言表达、才艺专长等进行考查评定,考查组成员在70至100分之间现场打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取平均值作为最后分数,现场公布。每人面试考查时间应控制在5分钟以内。

15、综合评定。将身体素质评定、学历评定、面试考查三项分数相加,在此基础上根据政治面貌和年龄给予加分,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部门出具证明)加15分,年龄22岁的加10分,21岁的加20分,17至20岁的加30分。最后得分为综合评定分数。按综合评定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把能够纳入预定新兵范围之内的确定为参加政审人员。

16、政审组织。确定政审的应征女青年,由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同级公安部门,统一组织政治审查。

17、身体复查。定兵前,组织对预定新兵进行身体重点科目复查,不合格者取消预定新兵资格。

18、审定新兵。由组织征集的省级或地市级征兵办公室,对学历、年龄、体检、政审等全部合格的女青年,按综合评定分数高低,择优确定预定新兵名单。

19、预定新兵名单公示。对预定新兵名单及各项得分情况进行公示。对举报和反映有影响定兵问题经核查属实的,以及政治审查、身体复查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入伍资格,根据后续的综合评定分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预定新兵名单。

20、入伍手续办理。对确定入伍的女青年,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21、优先征集对象。烈士的子女和同胞姐妹,驻海岛、边境、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地区的部队和其他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优先征集。非子女等亲属不在优先征集对象范围之内。

22、优先征集审定。烈士的子女和同胞姐妹,由烈士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函。军队干部子女,由干部所在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函。女青年应征报名时提交证明函。组织征集的省或地市级征兵办公室审查核实,对不符合优先征集政策的青年,取消其优先征集资格。

23、优先征集办法。享有优先征集政策的女青年,参加统一组织的报名、初审、初检和体格检查,全部合格者可以不参加面试考查、综合评定打分,直接参加政治审查,政审合格者批准入伍。预定新兵名单公示时,优先征集对象按其优先类别,在得分情况栏中注明“烈士的子女、烈士的同胞姐妹或部队干部的子女”。

24、监督检查。征兵期间,上级兵役机关会同同级纪检监察等部门,采取随机抽查和定点督查等形式,对女兵征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25、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伪造学历、出具优先征集虚假证明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擅自篡改初审、初检、体检、政审、面试考查等结果的,私自放宽条件、降低标准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吃拿卡要行为的,对坚持原则的工作人员进行诬告、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坚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学历、出具虚假优先征集证明的,一律取消入伍资格,已经到部队的作退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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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兵三年,女兵两年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新兵审定
第四章 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
第五章 优待和安置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
征兵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征兵期间,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规划。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观念。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征集新兵,必须坚持条件,保证质量。
第七条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省财政列支,逐级下拨。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八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设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或者经县(市、区)兵役机关确定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前款所列单位以外的兵役登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兵役机关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地区适龄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 本省对适龄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
兵役证由省制定样式,设区的市印制,县(市、区)负责发放和管理。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一条 适龄公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记地点,领取兵役证。
第十二条 持有兵役证的适龄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兵役证,若有遗失,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二)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地点,履行复核手续;
(三)变更户籍所在地后,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新兵审定
第十三条 征兵体格检查工作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体检工作计划,逐级培训医务人员,检查、指导县(市、区)体检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抽调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条件兵的体格复查和普通兵的体检质量抽查。
第十五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公安机关和基层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政审工作计划,逐级培训政审工作人员,检查、指导县(市、区)政审工作。
县(市、区)公安机关和有关基层单位应当抽调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人员从事政审工作。
第十七条 体检和政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和政治质量。
第十八条 体检和政审工作人员从事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一切待遇。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吸收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

第四章 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运输前一天,在其所在地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拟制新兵运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后执行。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方案,保证新兵安全、准时到达部队。
接兵部队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自行联系车、船运送新兵。
第二十二条 经部队体检和政治复审,体格条件或者政治条件不合格、不宜服现役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查。符合退兵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接收。

第五章 优待和安置
第二十三条 本省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享受优待金和有关优待;在部队立功的,其家属享受的优待金和有关优待的标准应当略高。
优待金标准和统筹、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原单位应当发给其入伍当月的全额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
第二十五条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在其家庭分配住房或者拆迁配房时,有关单位应当将其计入家庭住房人数;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其原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对退出现役的城镇义务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从优原则妥善安置;在部队立功的,应当优先安置。被安置者的待遇应当不低于同工龄的同类职工。
各单位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第二十七条 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退出现役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应当接受。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适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教育不改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其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2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者征兵体格检查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三)被批准服兵役后拒绝、逃避入伍的。
受到前款处罚的适龄公民,系在职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系个体工商户户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年内不予补发;系城镇无业人员或者农业户口人员的,三年内不予招工、招聘和领取个体营业执照。
受到前两款处罚的适龄公民,仍然有义务服兵役。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单位阻碍适龄公民应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拒绝接受安置的人数,以每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计算,处以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三)其他扰乱征兵工作秩序的。
第三十四条 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以及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19日

今年征女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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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0月10日电 据国防部网站消息,近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颁布《女兵征集工作试行办法》,深化女兵征集改革,调整征集对象,量化评价体系,完善遴选机制,全面推行面向社会普遍报名征集。

该办法是征兵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女兵征集质量,从制度上预防和纠正不正之风,推进征兵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通知要求,各级要严格执行,对没有落实规定,违反征兵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1、征集对象和范围。女兵征集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和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年龄为17至22岁,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4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为17至19岁。

2、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3、组织实施。面向社会普遍报名征集女兵。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女兵征集工作在省级统一组织,或在地市级统一组织,或划片集中隔年轮换组织。县级征兵办公室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4、在高校女性应届毕业生中确定预征对象。按照总参、总政、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的程序和办法,高校女性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确定工作与男性应届毕业生同步进行。年底征集时,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女青年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参加省或地市组织的女兵征集,依据其综合评定分数高低,与其他应征女青年统一衡量。未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高校在校学生、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冬季征兵时可以根据征集公告直接前去报名应征。

5、发布女兵征集公告。冬季征兵开始前发布女兵征集公告,重点说明女兵征集条件、程序方法,明确报名时限、地点以及有关要求。征集公告要在报名前至少一周时间发布,并在普通高等院校醒目位置张贴。

6、报名组织。省级或地市级征兵办公室设立应征女青年报名站,兵役机关会同同级教育、公安、卫生、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织实施。在征集公告明确的报名时间内,对前来报名应征的女青年,均要予以受理。

7、查验证件。应征女青年报名时,大学毕业生需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书,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于该校的证明或《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大学在校学生需查验居民身份证,高考准考证或高校录取通知书,高校学生证,就读高校开具的正就读于该校的证明。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需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于该校的证明。

8、初审。报名时,公安部门人员负责审验应征女青年的户籍、年龄;教育部门人员负责通过网上查询等方式审验学历。户籍、年龄和学历符合条件者参加身体初检。

9、身体初检。体检人员负责应征女青年的身体初检,主要包括身高、体重、视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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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中国新闻网 学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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